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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连渠、赵中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渠,赵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赵连渠,男,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牡丹区。身份+证号码:372901194706121437。被执行人:赵中文(系赵连渠长子),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渠与被执行人赵中文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6)鲁1702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万元;2、案件受理费5050元。以上已执行0元,未执行2550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车辆管理所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02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