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洪梅与娄庆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梅,娄庆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梅,女,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魁钧,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临,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庆奎,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萍(系娄庆奎妻子),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上诉人王洪梅因与被上诉人娄庆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洪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梅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英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