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7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郝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郝红军,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现住浮山县。关于申请人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红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浮民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郝红军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持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郝红军在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股金50000元至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