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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乌雄、刘润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乌雄,刘润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52号申请人:陈乌雄(又名陈乌龙),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润基,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人陈乌雄与被申请人刘润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乌雄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润基名下价值7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陈乌雄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乌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润基的财产在价值75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95元,由陈乌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丽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