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市天地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6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州市天地通手机大卖场,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营者:王国华,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天地通手机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