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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罪犯李国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刑更267号罪犯李国华,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西法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国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云01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4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曲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