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8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高玉与被告熊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高玉,熊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452号原告周高玉,男,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街。被告熊加强,男,现年65岁,汉族,居民,住旬阳县草坪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高玉与被告熊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加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熊加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周高玉承担。审判员  郭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悦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