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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与刘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刘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1033号原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东交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被告:刘兵,男,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辽源市龙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上23号平安大厦15层。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与刘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