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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鲁鹏与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鹏,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鹏,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委托代理人:牟代洁,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白军嘎,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贺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鲁鹏与云南腾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弥渡县的腾峰商业城建设项目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但该建设项目已为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处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智忠审判员  邹为民审判员  佘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