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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与董星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董星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44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街棋峰家园小区2号楼佳泰物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证39958956-5。负责人:吴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婷,该公司客服经理。被告董星元,男,汉族。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与被告董星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无法联系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星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好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