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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诸葛从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诸葛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异5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诸葛从飞,男,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诸葛从飞与被执行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8月21日前以本院在审理和执行(2017)鲁1311执748号案件中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8月23日以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解文慧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欣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