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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庆林、胡恩才等与王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林,胡恩才,姚继良,王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319号原告:曹庆林,男,194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胡恩才,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姚继良,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文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林、胡恩才、姚继良与被告王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庆林、胡恩才、姚继良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 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