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立军与王恩、王林、王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王恩,王鹏,王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534号原告张立军,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王恩,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定边县。被告王鹏,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定边县。被告王林,女,约48岁,汉族,住定边县。原告张立军与王恩、王林、王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立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1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峻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