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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春利与被执行人杨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利,杨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闫春利,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杨英杰,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春利与被执行人杨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闫春利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英杰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杨英杰的账户存款二十万一千九百三十六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