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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李静、林长生、王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李静,林长生,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问曼2盟科观邸A1栋1号。法定代表人:马滨柱,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静,女,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林长生,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波,女,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李静、林长生、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人民币232415.4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