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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汉兴万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与陈三鸿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兴万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陈三鸿,张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488号原告:武汉兴万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纺机村51号新新花园4栋底层商3号。法定代表人:万道驰。被告:陈三鸿,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国防信息学院家属院)。第三人:张源,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兴万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三鸿、第三人张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兴万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万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兴万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72元,由原告武汉兴万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兆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