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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怀柱与李瑞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龙,李怀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龙,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昔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柱,男,1951年9月3日生,汉族,昔阳县城镇居民,现住昔阳县。上诉人李瑞龙因与被上诉人李怀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瑞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元晓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