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怀柱与李瑞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龙,李怀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龙,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昔阳县村民,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柱,男,1951年9月3日生,汉族,昔阳县城镇居民,现住昔阳县。上诉人李瑞龙因与被上诉人李怀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瑞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元晓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