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梓翊诉被告张妙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梓翊,张妙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899号原告张梓翊,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魏航,男。被告张妙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梓翊诉被告张妙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梓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张梓翊自愿承担。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