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丁一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261号原告: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中心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东,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思杰,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一,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10元由原告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