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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曹天珍与王永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天珍,王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5号申请执行人曹天珍,农民。被执行人王永珍,农民。关于曹天珍与王永珍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永珍发出(2017)晋1127执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天珍工程款144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2元,申请执行费117元,并向本院报告其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曹天珍自愿放弃7251元,由被执行人王永珍于2017年8月25日执行72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元,申请执行费117元后即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王永珍于2017年8月25日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