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尹家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波罗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家智,深圳市喜波罗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家智。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波罗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大望社区沙湾路沙湾联检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571844。法定代表人莫小权。上列申请执行尹家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喜波罗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16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7590.00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宸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