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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翠娴与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娴,黄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翠娴,女,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黄靖,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翠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黄靖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翠娴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靖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逾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靖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当前个人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黄靖至今仍未到庭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发出协查,根据上述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靖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68号新光城市花园四期一街145号541房的产权,因该房已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2016)粤0113执5768号执行案首封,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该院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黄靖限制消费及于2017年8月17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靖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68号新光城市花园四期一街145号541房的产权,并向首封产权法院参与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确认目前本案的执行情况,认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38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青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