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东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97270-1。法定代表人:丁天方。被执行人: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大路工业园区海斯曼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8159-1。法定代表人:邬飞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夏纺织塑胶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波海斯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60946.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王文龙代理审判员 郑杭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