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林非法占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2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东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9649-1。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熊玉峰,该局法规股副股长。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杨楼镇。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萧国土资执罚[2017]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96号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萧县国土资源局以王林在法定期限已满没有履行296号处罚决定书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96号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处罚内容。其认定的事实为,萧县国土资源局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1月15日起在萧县杨楼镇郝集居民委员会郝集自然村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总占地面积20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60.00平方米,其所占土地东至王林住宅、西至道路、南至耕地、北至耕地。该宗地不符合杨楼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耕地(有条件建设区)。萧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其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杨楼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4.现场照片等。提供其办案的程序证据:1、立案审批表;2、调查报告;3、违法案件会审记录;4、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及送达回证;5、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6、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经审查查明,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6日对王林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次日进行询问、现场勘验,勘验笔录记载了占地位置、地类、四至、用途、性质及总占地面积20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60.00平方米,并向王林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供了现场照片、《杨楼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确认土地利用规划状况、地类、位置和总占地面积20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60.00平方米。2017年3月31日制作案件调查报告,4月6日组织案件会审,4月10日案经萧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给予王林行政处罚,4月12日向王林送达了处罚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萧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如要求举证听证,亦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2017年4月17日萧县国土资源局以其前述认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1、责令王林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00.00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660.00平方米。并限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同时告知王林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提起诉讼。并于当日向王林送达该处罚决定书。2017年6月19日萧县国土资源局向王林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王林仍未履行296号处罚决定书,为此,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萧国土资执罚[2017]2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王林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萧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如要求举证听证,亦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而其于4月17日即制作并送达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告知被处罚人陈述或申辩、举证听证的期限尚未届满,程序明显违法,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萧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萧国土资执罚[2017]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亚东审判员 周昭玲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