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刘显达与徐韵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达,徐韵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显达,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徐韵斯,女,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47.79元,扣除执行费271.21元后,余款5276.58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吕冬娥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