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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刘显达与徐韵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达,徐韵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显达,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徐韵斯,女,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547.79元,扣除执行费271.21元后,余款5276.58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吕冬娥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