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戚艳丽、王志遥等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艳丽,王志遥,张玉卿,王某,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418号原告:戚艳丽,女,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王志遥,男,194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张玉卿,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张玉卿(系其母亲),住龙口市徐福街道东王村267号。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迟本波,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前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8303114。法定代表人:宋昌明,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鹏飞,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艳丽、王志遥、张玉卿、王某与被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艳丽、王志遥、张玉卿、王某撤回对被告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7元,减半收取5273元,由四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彩凤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人民陪审员  曲淑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