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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30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锋与杨兴龙、管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杨兴龙,管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073号之二原告:陈锋,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龙,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管欣欣,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杨兴龙、管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980元,由原告陈锋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