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临朐县巨龙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临朐县巨龙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姜长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朴,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临朐县巨龙机械厂,住所地,临朐县城南工业区。经营者:李本江,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瓦房店轴承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县巨龙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第53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