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云玉与李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玉,李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842号原告:吴云玉,女,汉族,1988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李路,男,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吴云玉诉被告李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云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云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玉撤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云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倪超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奕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