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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永萍与张惠明、郝翠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萍,张惠明,郝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石永萍,女,汉族,1961年1月20日出生,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执行人张惠明,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郝翠香,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惠明、郝翠香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四千八百二十五元(包括本金八万七千四百元、利息一万三千九百六十五元、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执行费一千四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胤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