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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长情、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情,张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情,男,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张丽英,女,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李长情与被执行人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95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丽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长情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现去向不明,2017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以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判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庆 许审判员 江 祖 添审判员 韦 立 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灵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