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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开毅与官辉、杨林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毅,官辉,杨林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杨开毅,男,1987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官辉,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杨林早,男,1983年4月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本院在执行杨开毅与官辉、杨林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