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开毅与官辉、杨林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毅,官辉,杨林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杨开毅,男,1987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官辉,男,1983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杨林早,男,1983年4月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本院在执行杨开毅与官辉、杨林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