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周兴华代福容借款合同纠纷终一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周兴华,代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周兴华,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代福容,女,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红与被执行人周兴华、代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裁明“由被告周兴华、代福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红借款本金108941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只发现被执行人代福容名下有银行存款10600元,本院冻结后已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名下有房产信息,此外,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的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信息,2017年6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下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收面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代福容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冻结后已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5日,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20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明均审判员 尹晓华审判员 张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