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金荣树、詹爱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金荣树,詹爱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768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105号。负责人:解金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晓,男,系该行员工,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镇,男,系该行员工,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金荣树,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詹爱平,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金荣树、詹爱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