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党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66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党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自愿于2017年8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偿还人民币2万元,剩余的从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的20日之前偿还人民币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