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常远鹏与洪桂琴、国思茗、李佳怡、国家茗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远鹏,洪桂琴,国思茗,李佳怡,国家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常远鹏,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洪桂琴,女,1936年4月8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国思茗,男,1985年4月8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佳怡,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国家茗,男,2006年12月8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常远鹏与洪桂琴、国思茗、李佳怡、国家茗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佳怡银行账户存款36150元,扣划被执行人国思茗银行账户存款114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36854元,承担执行费44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