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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143号原告韩某,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沈某,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登记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赵瑞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韩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韩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