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特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王长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长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特10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小区63栋-2-8-2号。法定代表人:董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鹤鹤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长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娜。申请人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长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17]第949号仲裁裁决书,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浙江保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车兆东审判员梁爽审判员范瑞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