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民初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尚华东与宁安市水泥厂、黑龙江山市种奶牛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华东,宁安市山市水泥厂,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313号之二原告:尚华东,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宁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宁安市山市水泥厂,住所地宁安市。主要负责人:王景财,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住所地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杜文东,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铁忠,黑龙江周铁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华东与被告宁安市山市水泥厂、黑龙江省山市种奶牛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尚华东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华东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尚华东负担。审 判 长 刘瑞成审 判 员 吴宝民审 判 员 关春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靳来香书 记 员 张艳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