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颜其荣与蔡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其荣,蔡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169号之一原告:颜其荣,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蔡洪军,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颜其荣与被告蔡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颜其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其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其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颜其荣负担。审 判 长 王巧思人民陪审员 黄文海人民陪审员 肖述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