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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颜其荣与蔡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其荣,蔡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169号之一原告:颜其荣,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蔡洪军,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颜其荣与被告蔡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颜其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其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其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颜其荣负担。审 判 长  王巧思人民陪审员  黄文海人民陪审员  肖述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