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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47号之六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俊丽与被执行人韩银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丽,韩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47号之六十五申请执行人韩俊丽,女,1976年8月22日生,山西省太原市人。被执行人韩银锁,男,1963年6月5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韩俊丽与被执行人韩银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韩银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银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银锁在晋城银行文昌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