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潘某、邵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潘某,邵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800号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被告:潘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练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