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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凯求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求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76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凯求,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亚春,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凯求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凯求及辩护人王亚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凯求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1,沿105国道本区钟村镇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飘峰375#灯杆对开路段,在变更车道行驶过程中与黄某俭驾驶的号牌为粤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1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第3胸椎离断死亡。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凯求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凯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凯求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与被害人是老乡关系,案发前两人并不是很熟悉,案发时因被害人急于上班急切要求被告人捎带其去上班,被告人捎带被害人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凯求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王某1,沿105国道本区钟村镇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飘峰375#灯杆对开路段,在变更车道行驶过程中与黄某俭驾驶的号牌为粤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1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第3胸椎离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凯求已赔偿被害人王某1家属人民币13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凯求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王某2、黄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驾驶人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凯求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凯求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凯求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凯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凯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凯求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关沛仪人民陪审员  梁润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