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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缪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煌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291732-9。负责人郭夏森,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缪颖,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阮巧珍,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栋,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缪颖、阮巧珍、王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已拍卖被执行人王栋所有的址在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589号301室的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008424**号),扣除本案的相关费用余款2750828元划付申请执行人。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