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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丁志义对刘成安、初桂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志义,刘成安,初桂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财保60号申请人:丁志义,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委托代理人:丁洪艳,系申请人丁志义长子。被申请人:刘成安,男,住所地吉林省。被申请人:初桂芬,女,汉族,住所地吉林省。申请人丁志义与被申请人刘成安、初桂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志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成安驾驶的吉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初桂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责任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志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志义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和使用。申请人丁志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白山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人民陪审员  姜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艺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