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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秋、李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秋,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谢秋,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谢秋与被执行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9613元,余款人民币712705元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