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与李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李文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054号原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兴围社区观光路1070号。法定代表人童键钢。委托代理人程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亮,男,汉族,1994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元,由原告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扬书记员 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