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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世保与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郑明生、罗运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保,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郑明生,罗运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4224号原告江世保,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震,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住所地:浏阳市大围山永幸村永幸片龟形组**号。代表人郑明生,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郑明生,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寻拓,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运国,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江世保与被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郑明生、罗运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世保及其委托诉讼托代理人邹震,被告郑明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寻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罗运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世保诉称,2015年,被告雇请原告从事除草工作,验收合格后由被告郑明生出具610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明生辩称,已经支付14000元给原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系合伙企业,且已解除合伙关系,但未办理注销登记,所欠的工资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被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罗运国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雇请原告从事除草工作,除草面积610亩,每亩单价100元,2015年12月20日经验收合格后未支付工资,被告郑明生于2015年12月28日出具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江世保在双江林场抚育610×100共计人民币陆万壹仟元整¥61000,双江林场经手人郑明生2015年12月28日”。被告郑明生称,已经支付了14000元,原告江世保予以否认,被告郑明生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系普通合伙企业,投资额为50万元,被告郑明生系执行事务合伙人。各合伙人出资及持股比例为:郑明生,21万元,42%;周玲,4万元,8%;罗运国,14万元,28%;潘南华,7万元,14%;何雪华,4万元,8%。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抚育验收单、欠条、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雇请原告江世保进行除草作业,验收合格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明生出具欠条,被告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应当按照欠条所确定的金额及时足额的支付工资,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可从欠条出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郑明生称,已经支付14000元给原告江世保,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被告郑明生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61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对其清偿债务的人,故本案原告可选择全部合伙人或部分合伙人承担债务,承担债务超过应负担部分的合伙人,可向其他人追偿。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所欠的工资应当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各被告均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江世保工资6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2月28日起以本金61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郑明生、罗运国对第一项所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浏阳市大围山双江林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玉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