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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俊平与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平,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822民初986号 原告:王俊平,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磴口县巴镇。 被告:王志强,男,45岁,汉族,农民,户籍地磴口县补隆淖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俊平诉被告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俊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俊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王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哈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