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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云山与许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山,许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031号原告王云山,男,44岁,1973年2月4日,汉族,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诉讼代理人殷丽丛,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小杰,男,38岁,1978年10月27日,汉族,地址:宁城县,本院在审理王云山与被告许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山撤回起诉。审判员刘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尹淑磊 关注公众号“”